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如果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是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交付的标的物,此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下落不明:如果债权人因为搬迁、死亡等原因导致其地址不详或无法联系上,使得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也可以选择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中,由于债权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尚未确定,导致债务人无法确定应向谁履行债务,这时也可以考虑提存标的物。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几种常见情况外,合同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规定了其他一些特定情况下适用提存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提存的具体操作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通常需要通过法定的提存机构(如公证处)来进行。此外,在提存后,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能够及时领取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