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 5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可选聘民间河长湖长。这一举措意义重大,民间河长湖长能深入基层,贴近水域,更敏锐地察觉水体变化和问题。他们凭借对当地环境的熟悉,可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监督等工作,弥补专业管理的不足。同时,能广泛动员民众参与河湖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守护河湖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让河湖保护不再是政府的“独角戏”,而是全民共同的责任,促进广东省河湖生态持续向好。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侯梦菲
图/羊城晚报资料图
3月25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条例》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共29条,不设章节。《条例》明确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可选聘热心河湖保护工作的个人担任民间河长湖长
广东地处南方丰水地区,自然条件得天独厚,人水关系密切。让河湖实现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关键是压实各级河长湖长的责任。
《条例》规定,广东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湖长体系以及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省、市、县、镇级应当设立总河长,河湖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县、镇级河长湖长,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河长湖长。同时,规定本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分别设立省级河长,潼湖流域设立省级湖长,由东江流域省级河长兼任。
同时,《条例》还针对性地细化了县级以上总河长、河长湖长以及镇级总河长、河长湖长的工作职责。如:县级以上河长湖长负责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等工作;镇级河长湖长负责开展责任河湖经常性巡查、日常清漂、保洁以及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村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日常巡查等。
此外,《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并规定可以选聘热心河湖保护工作的个人担任民间河长湖长。民间河长湖长可以自愿开展河湖巡查、科普宣传、普法教育、河湖保洁等活动。
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点多面广。如何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治理效能?《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湖长制重大任务和河湖问题专项整治等行动,并规定实行河湖长制会议制度。
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构建跨区域、跨部门间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条例》明确规定,跨行政区域河湖所在地的河长湖长应当组织建立河湖联防联治机制,推动区域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
建立幸福河湖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江河湖泊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休戚相关,良好的河湖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条例》突出地方特色,以河湖长制为有力抓手,充分发挥其在幸福河湖建设、绿色水经济发展、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等领域的关键作用,统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把江河湖泊打造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是国家“江河战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明确了建设幸福河湖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幸福河湖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建立幸福河湖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同时,《条例》总结提升广东探索发展绿色水经济的经验成果,规定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水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发展绿色水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发展绿色水经济新业态;优化水经济项目审批程序,强化资源等要素保障,支持绿色水经济发展,并明确要求开展绿色水经济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依托河湖长制,统筹水利风景资源,挖掘文化内涵,科学规划建设水利风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