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官职,起源于秦朝,到了汉朝时正式设立。刺史的“刺”有侦探、监察之意,“史”则是指中央派出的监察官员。
刺史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中央政府监督地方,主要负责监察州内郡县官员的行为,以及处理重大案件等。刺史在不同朝代的具体职权和地位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他们都是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重要官员,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加强中央集权具有重要作用。
到了东汉末年,刺史开始获得固定的治所,并逐渐演变为地方高级行政长官,类似于后来的州牧或州刺史。这一职位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很长时间,对后世的地方管理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