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泳池边奔跑滑倒受伤的情况下,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泳池管理方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行人在正常通行时因场地原因滑倒受伤,那么泳池管理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若行人自身在泳池边奔跑属于违规行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总之,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以及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责任的归属。
相比其他运动场地,游泳运动场馆内,尤其是游泳池边地面湿滑,稍有不慎便易滑倒。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泳池边奔跑滑倒受伤而引发的纠纷。
泳池边奔跑滑倒被瓷砖划伤索赔1万多元
2024年6月,徐某与朋友三人到珠某公司经营的游泳馆游泳。游了一会后,徐某从泳池旁侧上岸开始往前跑,跑至拐弯处滑倒导致地面瓷砖破碎,破碎瓷砖划伤徐某左大腿。徐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
后徐某因与珠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徐某诉至法院,要求珠某公司赔偿其损失13701.83元。裁判结果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珠某公司向徐某一次性赔偿5453.71元。
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判决泳池须承担4成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首先,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的安全性和风险性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泳池周边地面湿滑,游泳馆墙壁亦有张贴“小心地滑”“注意安全请勿奔跑”等危险提示,徐某在明知地面湿滑的情况下仍选择奔跑,尤其在转弯处未减速或采取谨慎行为,导致因惯性滑倒摔伤。在此过程中,徐某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其次,珠某公司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对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场所配备足够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能够及时应对突发情况。本案中,通过监控视频可知,徐某在游泳、上岸及沿池边往前跑时,现场均无工作人员或救生员值守、巡视,没有及时提醒和制止徐某该危险行为,其间工作人员还在更衣室从事其他工作。
此外,徐某摔倒后,工作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并对徐某伤情予以查看及必要的处理、救助。据此,珠某公司在管理、处理突发事件方面存在疏漏,安全意识防范不到位,未尽到现场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珠某公司承担本次事故40%的赔偿责任。根据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情况,判决珠某公司向徐某赔偿5453.71元。
法官提醒,游泳馆作为营利的公共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时应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一方面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员、救生员等工作人员,及时对馆内安全情况进行巡视,及时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应当设置提醒标语、铺设防滑设施等,减少安全隐患。另外,消费者作为自身安全责任的第一人,在参加游泳在内的各类健身活动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伤害。
文 ︱记者 黎秋玲 通讯员 吴媚